欢迎来到宝天铁路英烈纪念馆!
图片展示
Loading...
  • 烈士纪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在京隆重举行
  • 2016年宝鸡市烈士公祭活动举行
  • 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 全面提高双拥工作水平
  • 我市召开庆“八一”军地座谈会
联系我们

名称:宝天铁路英烈纪念馆

地址:宝鸡市南关路98号

电话:0917-3214883

邮箱:bttlyljng@163.com

邮编:721000

政策文件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文件
宝鸡市优抚政策
  • 时间:2013-08-14 11:32
  • 宝天铁路英烈纪念馆
  • 作者:宝天铁路英烈纪念馆
  • 点击次数:0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人员

1、残疾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致残被评定(含退役后补评)为一至十级残疾,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残疾抚恤待遇的人员。包括省级民政部门评定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无军籍职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标准在宝鸡民政网。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待遇。定期抚恤标准在宝鸡民政网。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年26300元(月2191.7元)。

2、红军失散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良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年11870元(每月989.2元)。

3、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530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325元。

5、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事行动(具体指从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主要参加的14次作战),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285元。

6、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参加核试验效应实验部队、驻在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等任务的部队、二炮担负核武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海军核潜艇等部队退役人员。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285元。

7、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260元。

三、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人员

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人员,或者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不含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对象:1954年11月1日(即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含)、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

根据陕民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对从2011年冬季起城乡入伍的义务兵家庭按以下标准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庭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庭: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根据宝政办发[2002]86号文件精神,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对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优待金,其中,立三等功增发100元,立二等功增发200元,立一等功增发300元,荣获军队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500元。

  
上一篇:
下一篇: